本报记者 徐艳红
近年来,各式各样的盲盒颇受年轻人欢迎。最近,一种“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又在网上升温。二手平台上有部分商家在售卖无人要的行李箱,另有某社交平台视频博主做起了“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的开箱测评,此事引发热议。据报道,有商家表示,这些行李箱一般是在机场或者火车站长时间无人认领的。但这些东西真的可以买卖吗?
“无人认领行李箱”开箱测评引关注
7月30日,一名博主在直播视频中表示,自己花1000元,买了一个在机场长时间无人认领的行李箱,博主称因行李箱带密码锁,因此从未被打开,自己也很好奇里面装的是什么?
经过一系列操作,博主终于打开了行李箱,箱子里有许多女生衣物,还有书本、化妆品、相机包等。最令人惊诧的是,箱子里有一条疑似某奢侈品牌的项链,价值估计高达4万多元。
有网友表示,“这有点赌博的成分,花1000元,或许里面东西不值500元呢?”也有网友质疑,“无人认领行李箱可以随便买卖吗?”“二手平台或社交平台对此类事情可以放任不管吗?”“这是不是一种营销手段,是否涉嫌侵权?”
有媒体调查发现,视频制作者表示,这些行李箱有的是长期滞留在机场、火车站无人领取的,有的则是由租客抵押给房主的。它们大多从某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上淘来,价格从几十到上千元不等。视频中,有人从行李箱中“淘出”了一堆二手衣服,有的人“淘出”了手机、化妆品等。
这些“无人认领行李”到底从何处流出?据此前媒体的报道,义乌机场地勤保障部负责到达行李业务的工作人员曾回应,“我们只是接收站点,滞留的(无人认领的)行李一般保存7天,超过7天就会退回旅客的始发站。”他还强调,机场不会随便处理旅客行李箱,更不会直接进行买卖。
关于“无人认领物品”保管时间的长短,每个机场都有不同的规定。上海某机场的失物招领处工作人员曾向媒体表示,如果物品是充电宝的话,保管时间一般只有一周;普通物品保管时间是半年;贵重物品如电脑、手机、相机等的时间是一年。如果保管时间过了,仍无人认领,机场就会交给其他部门“处理”。但至于具体怎么处理,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
某航空公司热线工作人员解释,多年无人领取的失物一般会被视作“遗弃”,航空公司会交给一些特殊公司处理,这些公司是否会进行拍卖或出售,就不是航空公司能控制的了。但可以肯定的是,国内航空公司不会直接拍卖、转卖无人认领的旅客行李。
对于铁路失物招领情况,12306工作人员则回复,一般保管时长最多为180天,逾期后通常销毁处理。
遗失物绝不等于无主物
据那些售卖所谓“行李箱盲盒”的商家称,这些行李箱一般是“机场、车站无人认领的无主物”。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表示,这个说法本身就有问题。机场、车站拾到的无人认领行李箱,基本都是乘客在乘机或乘车过程中因慌乱或疏忽而遗失的,还有一些可能是因运输或中转不当而遗失的,这是遗失物。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的物品,遗失物绝不等于无主物。我国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机场、车站捡拾到旅客遗失的行李箱,应当及时通知本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领取,无法通知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刘文杰还表示,我国法律还规定,所有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即便他人通过出价购买到遗失物,所有人仍然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返还。对于无人认领的行李,机场、车站方面有理由认为其为遗失物而非遗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遗失物的法律规定加以谨慎处理,尤其是努力寻找物品的主人,但无权予以转卖。如果机场、车站认为这些行李箱属于无主物而将其变卖,则涉嫌违法。考虑到机场、车站里旅客遗失行李并不罕见,机场、车站作为专业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擅自变卖行李箱的违法性尤为严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盟哈尔滨市委会常委冯传江则向记者解释,其实丢失的物品应当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遗忘物是当事人可能一时想不起来丢在什么地方,但是经过回忆可以找回的物品。比如,某人乘坐出租车,下车时过于匆忙,将行李箱遗忘在出租车后备厢里了。而遗失物往往是无意识的,比如,某人开车途中,一件衣服从车上遗落,等发现时完全不知道丢在何处,这就属于遗失物。
对于遗忘物,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是以拾得遗忘物为规范对象的,但民法中未对遗忘物进行法律规制,所以,生活实践中提到丢失物品多称为遗失物。
冯传江表示,在这里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的目的就在于,大家要清楚销售这些所谓的“无人认领行李箱”,除涉嫌侵权销售、涉嫌虚假宣传外,还涉嫌触犯刑法。因此,他建议一是机场、车站等要对行李箱事件尽快进行自查,社交平台同时也要加大监管力度;二是提醒商家立即停止此类销售行为。
“行李箱盲盒”很可能是商家的炒作和噱头
刘文杰称,还应指出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生活,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旅客行李箱属于典型的私人物品,行李箱属于私人空间,受隐私权保护,且其中往往有个人私密信息。除为公共利益或本人利益的需要,不得擅自开启、查看,更不能放在网上公开展示。依据国家网信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其中就包括“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此类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个别商家打着“行李箱盲盒”噱头,实际上是为了挑逗用户的窥私欲。这一行为本身就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嫌疑。当然,所谓“行李箱盲盒”只是一些商家的单方表示,其是否确系被遗弃的旅客行李,尚不得而知。不管如何,买卖无人认领的行李箱的行为是违法的,也不排除是商家的炒作行为,因而,不建议市民跟风购买。
冯传江表示,行李箱盲盒开箱测评很可能只是商家的炒作和噱头。一方面,如果无人认领的行李箱确实是从机场或是火车站流出的,这些商家就侵犯了原物主的财产权和隐私权,这种销售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和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禁止。另一方面,如果这些只是商家利用盲盒经济进行的炒作行为,商家还涉嫌虚假宣传问题。
“从这也能看出,现在盲盒题材的商业模式已经超越了商品的意义,越来越像是一种高消费的游戏,也裹挟着诱导赌博的文化。”冯传江说。为此,他建议:严查货源,坚决制止侵害失主财产权、隐私权和侵犯国家利益行为。此外,还要对网络平台加强监管,坚决取缔和打击虚假宣传行为,以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建议对平台上的这类炒作销售行为加强监管
浙江丽水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奚慧平、丽水市政协委员沈绍春很关注最近升温的行李箱盲盒问题,撰写并提交了《航站无人认领行李成网售“盲盒”,警惕其游离法律和道德“一盲到底”》的社情民意信息,认为,这种直播及视频的商家,利用顾客“薅羊毛”和猎奇的心理,制造营销噱头谋取经济利益,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应当对这类炒作销售行为加强监管。
同时,以“无人认领”为噱头的盲盒其实真假难辨,也有涉嫌欺诈之嫌。不少店家打着“批量处理无人认领行李”的旗号进行售卖,价格从几元到上百元上千元不等,有的物品种类还分为国际版和国内版。实际上,有些行李箱、快递根本就不是“无人认领”的物品,而是商家自行塞进去的,里面根本就没有什么贵重物品。再加上商家无法提供相关有效凭证,此类无主物品来源合法性和规范性令人存疑。假如商品并不是真实的“无人认领”,那么商家则构成了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此外,商家利用消费者以小博大心理,借助直播营销,暗滋新型网络“购赌”游戏。大部分消费者都存在猎奇投机的赌博心理,加上网络直播以及网红推广包装,这些营销手段夸大宣传,让消费者对伪装福袋、行李箱、快递的真实性更加难以判断,不少消费者沉迷其中。还有部分人控制不住购买欲望,投入几万元购买远低于其价值的商品,悔之晚矣!
为此,奚慧平建议:首先应当完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断盲”。建议将民法典中“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等表述,进一步明晰“有关部门”及具体职责,特别是对机场、火车站、快递公司等主体,要具体明确其对遗失物、无人认领物品的处置方法和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商家获取行李箱、快递的可能性。
其实,应当健全处置机制,从源头上“打盲”。建议机场、火车站等主体进一步夯实对遗失物的处置责任,健全处置机制,规范处置行为,维护好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同时,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针对商家销售缺乏合法来源证明的行李箱以及虚假宣传等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敦促商家守住法律底线,让商家不敢利用盲盒经济效应胡作非为。
沈绍春表示,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从社会上“扫盲”。建议相关部门要多途径多形式加大“盲盒消费”宣传,让消费者知道购买“行李箱盲盒”“快递盲盒”等“新型盲盒”可能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引发财产纠纷等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宣传,提升消费者识别虚假营销、识别营销陷阱的能力,减少盲目、跟风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