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既要便于执法,更要保护公众权益

——广东省政协对口协商聚焦非现场执法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8月16日   第 01 版)

本报记者 林 仪 揭春雁 通讯员 曾 晖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给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也给行政执法带来新的挑战。近几年,非现场执法被广泛运用于交通、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但也处于“无法可用”的尴尬境地。

今年,《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列入2022年度省政府规章新制定项目。7月,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8月12日,广东省政协召开对口协商会,邀请政府部门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一起“把脉”,为《办法》的出台与实施议政建言。

“在执法实践中,有关单位存在大量的非现场执法情形。制定《办法》是加强和完善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的制度保障,是推动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的需要。”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陈春生介绍说,2021年,广东省依托“两平台”(信息平台、监督网络平台)和“粤商通”率先开发全省统一的非现场执法系统,并在惠州试点后全面推广应用。截至目前,全省已有22个平台上线。

在8月12日的对口协商会上,与会人员对《办法》的制定表示肯定。交通部门是非现场执法的“大户”。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杨旭建议,充分考虑交通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实际,将交通治超非现场执法纳入《办法》的范畴,增设相关条款指导规范治超非现场执法的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告知立案、调查等全流程执法工作的办理,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开展。

来自法律界的省政协委员也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修改意见。大家围绕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的适用场景、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关系、执法的便利性与公民权益的矛盾等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

省政协委员、省科协副主席刘建军认为,《办法》的制定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时效性,但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更周全的考虑。他指出,从目前《办法》内容来看,部分条款操作性不高,且偏重方便行政部门执法,而不利于公民的权利保护。

来自基层的执法人员代表、惠州市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副队长王燕群则从实践经验出发,认为《办法》应避免把监管与处罚混为一谈,同时要区分执法领域,要根据交通、环保、市场监管等不同方面采用相应的非现场执法办法。

“这个《办法》既是我们的地方政府规章,又是一个执法管理办法,要具有可操作性。如果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效力会大打折扣。”省政协常委、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谭玲坦言,目前该《办法》的法律逻辑性、完整性、周延性、可操性还有待提升。

省政协委员,广州海事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叶柳东建议,增加执法人员主动回避的相关规定,即执法人员与被监督对象为近亲属关系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

数据安全也是与会人员讨论得较多的问题。省政协委员、农工党广东省委会专职副主委陈景勇建议增设一条专门规定,电子取证和远程取证所得一切数据和资料,在一段时间后要不可逆转地进行销毁,以免数据泄漏。

与会者有从立法宏观层面的建议,也有针对具体条文的修改意见。陈春生表示将认真吸纳大家的意见建议,千锤百炼,努力把《办法》做成精品。

省政协社法委主任曾祥陆表示,此次对口协商会是落实省政协2022年协商计划安排和省政府做好政协协商计划工作任务分工的工作要求,也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汇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助力《办法》制定工作的有效途径,希望双方加强沟通协作,认真抓好落实,助力广东省实践“全过程、全流程”的非现场行政执法。

省政协副主席黄武提出,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根本立场,拓宽人民群众参与、表达、监督渠道,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建设最广参与者、最大受益者和最终评判者。省政协要继续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有效动员和凝聚起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添薪加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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