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有添加剂的食品一定不安全吗?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7月19日   第 12 版)

宋学亮 赵晓琳

近日,“某品牌雪糕在31℃的室温下放置近1小时后,仍然没有完全融化”的消息冲上热搜,对此,品牌方回应称,雪糕中所添加的卡拉胶有助于雪糕中乳蛋白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符合国家标准。那么,商家所称的“卡拉胶”究竟是什么东西?食用后会不会对人体有害呢?

说说食品添加剂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包括增味剂、消泡剂、膨松剂、着色剂、防腐剂等。

谈食品添加剂色变?

食品安全法第4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采取的是严格许可制,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才会被批准生产使用,因此,食品添加剂本身是安全的。实践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主要是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下面,通过几则案例来了解下,消费者遇到这些情况时该如何维权?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消费者可主张赔偿

【案情简介】

赵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牛奶坚果味威化饼干与巧克力味威化饼干,上述产品配料均标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鸡蛋粉、大豆磷脂、碳酸氢钠、食用香料、氧化铁红等。后朋友告知,按照相关规定,“氧化铁红”只能添加于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并不能应用于焙烤食品及饼干产品中。赵某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物款并主张10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涉案商品属于威化饼干,不允许直接加入“氧化铁红”。超市作为商品销售者,负有审查义务,而该问题通过商品外观即可判断,故法院认定某超市销售的该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还款购物款并承担10倍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严格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中范围及用量的规定,超过规定食品添加剂可以使用的食品范围或者用量的均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在实践中,作为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其对商品的质量、供应、运输等信息均应当也更容易进行审查,因此,其应对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的,也有可能承担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责任。

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

造成严重后果可涉刑

【案情简介】

张某经营一家早餐店铺,油炸食品颇受好评,但是有一天顾客食用后产生不适,遂进行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其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时发现,张某在生产甜油条过程中过量添加明矾,经检测,油条中铝残留量为737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100mg/kg),铝的残留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张某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1年。

【法官释法】

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一般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情节严重,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43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食品安全法明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以及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均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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