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北京十六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

《 人民政协报 》 ( 2021年11月16日   第 12 版)

本报讯(记者 徐艳红)2021年11月1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北京云法庭依法在线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秦某明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延庆区区长于波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目前,四中院已经取得了北京市16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到四中院出庭应诉全覆盖、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的效果。

近年来,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改革试点法院,一直致力于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积极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于波出庭应诉的案件纠纷形成于1998年1月1日,北京市原延庆县人民政府为原告秦某明的同胞兄弟秦某安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间,原告先后向本市多家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秦某安与北京市原延庆县大榆树镇下辛庄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要求撤销北京市原延庆县人民政府为秦某安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秦某明的诉讼请求,或者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秦某明的起诉。秦某明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均予以维持。2021年7月6日,延庆区政府收到秦某明寄交的申请国家赔偿的快递材料,并于2021年8月25日以法院未认定延庆区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存在登记错误问题为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2021年9月10日,秦某明对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向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履行依法处理行政赔偿申请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历时时间较长,期间经历多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庭审中,合议庭经过庭前阅卷和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归纳了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就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于波在庭审中认真听取了原告意见,并就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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