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艳红
近几日,据安徽蚌埠警方发布通报称,邹某某携带宠物犬外出未束犬链,在楼道口处犬只突然窜向邻居邵某某的女儿,致使孩子受到惊吓。邵某某因此与邹某某相互撕打。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时,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期间邹某某用言语威胁、恐吓邵某某。为此,南湖路派出所依据调查事实,依法对邹某某行政拘留7日;依法对邵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3日。
邹某某无视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动物防疫法,遛狗依然不拴狗绳,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个公众倒并不奇怪,但是孩子妈妈邵某某也被行政拘留是否有些冤?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此事件,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梁。
不依法养犬者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李梁表示,我国对于饲养动物并没有单独的立法,但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饲养动物进行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已实施,这两部法律中都有关于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的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李梁称,可以看出,民法典在养犬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进一步敦促狗的主人要以文明的方式养犬,否则将依法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养犬者没拴狗绳、没给狗打疫苗、没对狗采取安全措施,不管是“谁”先动的手,狗主人都必须承担责任。
遇到此类纠纷如何正确处理?
此次事件中,双方存在肢体冲突即互殴行为和语言威胁等。安徽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据南湖派出所调查的事实,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孩子的家长邵某某依法进行行政拘留3日。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李梁认为,从本事件来看,属于情节轻微的互殴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孩子的家长邵某某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只有法治才能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稳定,推动发展。家长如果遇到类似的事情,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李梁说,首先把孩子保护好,尽量避让,如果时间紧迫无法避让,家长可以采取拍照或者录制小视频,然后报警,让警察依法处置。遇到事情,最好是采取公力救济,而不要采取私力救济。
再名贵的狗也只是物的范畴,钱不是万能的
法治观念、法纪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的依然大有人在,不只是遛狗不牵狗绳,还有高空抛物、电动车楼道内充电等问题都是如此。我国已经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就像10年前的酒驾入刑,如今10年过去了,已经有300多万人被判刑或行政拘留,很多公职人员被双开,但依然有人以身试法,李梁认为,主要原因不是我们没有严厉的法律、法规,而是一部分人侥幸心理作怪。
就这次事件来说,有两个问题值得反思:
一是法律观和价值观。事件中狗的女主人邹某某说她的狗比小女孩的命值钱,比小女孩的命贵,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甚至是扭曲的价值观。从民法典上分析,人是民事活动的主体,而狗作为一种动物,只是民法上的财产,属于物的范畴。人的价值是不可用金钱来衡量的,而狗无论名贵与否,都可用金钱来衡量,因为它是财产,是物,是可以用来交易的。
二是法治观念与法律误区。该事件中狗的女主人邹某某扬言,如果打她的狗,就要把事件中的小女孩弄死。因为她有的是钱,砸几千万赔得起。她陷入了金钱和法律的误区:钱不是万能的,钱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李梁说,这件事其实就是两位普通民众的普通纠纷而已,如今,无论是网友线下还是线上的行为有些过于不理性和偏激,有的甚至为了挣流量,抱着看热闹、幸灾乐祸的心态,这都是不正确的。民众要正确看待当前的“群情汹涌”,要擦亮眼睛,要有自己的辨识力,不要被某些人及某些舆论带偏。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李梁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的公民不仅要成为道德上的好人,还要做法律上的好公民。好公民不仅遵守道德规范,也要遵纪守法,还要从私人领域走出来,迈向公共领域,合法合理地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维护公共利益。“德法兼修”才是新时代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