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建议优化“多元调解小程序”

刘鹏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案件量激增,而员额法官数量并没有相应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这时候采取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笔者建议从多方面进行优化多元调解小程序,使其更加便捷、人性化。

一是应让法院的全流程审案系统可以兼容多元调解小程序,不然,主审法官无法掌握调解员前期的一些调解信息。了解前期调解情况能减少主审法官相当的工作量。有时,甚至于有些案件当事人已经在多元调解系统中申请撤诉了,可法官的系统还继续立案发传票,以致造成当事人的困惑和增加主审法官不必要的工作量。

二是目前多元调解小程序运行初期,很多当事人、律师不知道如何使用,需要耗费调解员大量的时间进行讲解。建议案件一旦进入小程序系统,系统自动推送使用指南,让当事人和代理人第一时间注册,以提高调解效率。

三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必须做15分钟的音视频,但是多元调解的案件都是些案情十分简单、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5至10分钟足够了解清楚案情以及调解方案,一刀切地要求15分钟音视频,导致为了凑够15分钟,调解员不得不挖空心思地找话题。有的当事人和代理人一听说要做15分钟,直接说不同意调解,也不配合做音视频。因此,建议进行要素式调解,把应该了解的情况了解清楚就可以了,效果也不会差。

四是建议同一被告的群体性职工维权劳动纠纷类案件,合并录制调解音视频,因为大家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都是一样的。如果每一个都录制音视频那就是在做大量的、无用的重复劳动。

五是有些劳动仲裁类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起诉到法院,在起诉时他们都不了解对方是否已经有代理人了,因而,系统中不会留对方代理人的电话,这样,代理人就无法参与视频调解,或者无法进行添加。建议这类案件可将两件合并成一件进行调解,调解系统应该可以同时打开两个调解房间,这样,双方的代理人都可以参加视频调解。

六是对于年纪比较大的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如果不会网络操作,或者没有智能手机的这类人群,建议政策可适当宽松些,比如,可不做视频调解,只做音频调解等。

七是给予调解员合理的补贴,这样多元调解才能走得更远。目前补贴形式不同,补贴要求不同,补贴金额几乎等于义务劳动,不利于多元调解工作的开展。

(作者系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政协委员、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崂山区真心法律调解服务中心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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