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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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看浙江

2021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位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坚定决心,为浙江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根本遵循。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新时代的集中体现。浙江具备开展示范区建设的基础和优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去年开始谋划此项工作,会同浙江省和20多个部门认真研究、深入论证,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希望通过在浙江开展示范区建设,及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其他地区分梯次推进、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示范。

《意见》对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谋划部署。为确保示范区建设各项政策举措落实落地,《意见》提出四方面保障措施: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

二是强化政策保障和改革授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浙江省的指导督促,根据本意见有针对性制定出台专项政策,优先将本领域改革试点、探索示范任务赋予浙江,并加强对改革试验、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是建立评价体系和示范推广机制。要加快构建推动共同富裕的综合评价体系,全面反映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工作成效。建立健全示范推广机制,及时总结示范区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归纳提炼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发挥好对全国其他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是完善实施机制。要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实施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工作专班负责协调相关任务措施。浙江省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增强敢闯敢试、改革破难的担当精神,始终保持奋进姿态,立足省情和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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