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我国网络仲裁大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莺琼

互联网让世界贸易变得更加简单、便捷,但是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B2C(商家对个人)模式中,由于消费者自身的经济能力,一旦发生纠纷,传统方式维权成本高昂,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在线纠纷解决无疑是最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方式。ODR包括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协商三种方式。其中,线上仲裁发展最为缓慢,但其在大型商品买卖及纠纷解决公正性上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我国很少有人愿意通过ODR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我国网络仲裁发展可谓迅速,特别是在淘宝平台仲裁以及仲裁委员会在网络仲裁的尝试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起步较晚。网络仲裁最早出现是在2014年,正式的平台2015年上线,尽管在仲裁费用上取得了巨大进步,使仲裁能够适用到B2C经济活动中,但是消费者对于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认识还是不足,很少有人愿意通过这种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且仲裁需要仲裁条款的订立,这种仲裁条款在对于网络仲裁普遍陌生的情况下很难建立。

第二,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开启之初并没有仲裁规则,是通过一种任意性的规定来实现这一要求,随后虽然自己制定了网上仲裁规则,但是这一规则缺乏权威性,几乎所有的网络仲裁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缺乏官方统一的仲裁规则的前提下,其仲裁规则效力是否能够得到认同成为一个问题。

第三,仲裁体系不够完善。现阶段我国网络仲裁适用的还比较少,很多仲裁规则规定了三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便在一个仲裁员的仲裁中,小额仲裁也很难满足仲裁员现在的市场价值,以低廉的仲裁费用来说,这种仲裁显然无法在经济上长久发展。另外,尽管仲裁规则中预留了网络销售平台支付仲裁费用的规定,但是还没有网络交易平台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仲裁,都是采用自己平台申诉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压榨了网络仲裁的发展空间。

只有消费者、商家和平台都认识到网络仲裁的地位和优势,才能推进我国网络仲裁的发展

一是应加大宣传力度,推进网络仲裁的宣传。只有普通消费者认识到网络仲裁的地位和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网络仲裁在B2C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才能发现网络仲裁的不足,普通消费者和商家也应该树立这种意识,运用网络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平台也应该认识到,适当地将纠纷赋予第三方专业争议解决机构,有利于自身的发展,避免出现平台承受纠纷矛盾恶果的后果。只有这三个主体都能认识到网络仲裁的地位和优势,才能推进我国网络仲裁的发展。

二是法律制度应完善。建议国家制定网络仲裁法,规范网络仲裁的程序和规则,避免网络仲裁规则的无序发展。同时,网络仲裁法律不能闭门造车,应该积极同国际接轨。虽然《关于网上争议技术解决的指引》在2016年进行了多次讨论,但是未能最终定稿,我国应该借助这一契机,深入到这一联合国规则的制定中。

三是仲裁体系应完善。现阶段我国网络仲裁体系略显粗糙,特别是针对B2C纠纷仲裁上,由于B2C纠纷的小额性和数量的庞大性,传统的仲裁显然很难在经济中长远生存下去,如何弥补专业性人才不足和较低的仲裁成本之间的平衡,是网络仲裁体系发展需要解决的重要内容。同时建立一个更加简便的网络仲裁程序,特别是取得网络销售平台的支援,获得更加清晰的书面证据材料支持,将极大推进网络仲裁的发展,实现仲裁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升。

国际上对于网络仲裁的尝试已持续很多年,近几年来,我国对于网络仲裁的研究和实践更是如火如荼,但是网络仲裁的大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在B2C模式下,网络仲裁的发展必须解决思想观念上对于网络仲裁的认同,法律制度的官方化、国际化,以及仲裁体系的规模化和专业化。这三者是实现网络仲裁在B2C中发挥作用、充分发展的重中之重。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05-25 张莺琼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7041.html 1 我国网络仲裁大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7,04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