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尚
中央档案馆,藏有一份名为《民族统一联盟组织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的文件。这份文件虽然没有发文机关、没有标注日期,却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组织建设思想的一次集中阐述,对于研究中国共产党创建人民政协的政策思想有着直接的意义。
《规约》的由来
了解这份文件的由来,要先从民族统一联盟开始。
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蒋介石开始向抗日救国转变。1937年2月15日召开的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尽管仍然通过了所谓《根绝赤祸决议案》,但不得不接受中共中央提议的国共合作主张,在对内政策上确定了和平统一的方针;在国共关系上,准备与共产党谈判;在对日政策上,表示“如果让步超过了限度,才只有出于抗战之一途”,国民党第一次明确提出抗战,较之以往有了进步。尽管这种转变还非常不够、非常迟缓、非常含糊,但中共中央仍给予了高度评价。当时,中国共产党内印发的《国民党三中全会后我们的任务——中央宣传部宣传大纲》认为,这次会议“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会议”“三中全会后中国形势开始了一个新的时期,内战已经停止,南京已经转向抗日方面来”。
为了早日实现团结抗日,3月26日,周恩来赴杭州与蒋介石谈判国共合作问题。但是,蒋介石并不愿国共两党的平等合作,他希望共产党不必说与国民党谈合作,只是与他合作,并且是永久合作,即使他死后也要不生分裂,免得因内乱造成英日联合瓜分中国,让中共提出一个永久合作的办法。显然,蒋介石背后的考虑就是不允许中国共产党公开活动,不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周恩来认为,共同纲领是保证合作到底的一个最好办法。蒋介石便催促周恩来赶快回延安商量中共与他的关系及纲领问题。有了蒋介石这一表示,中国共产党着手向国民党提出制定国共合作共同纲领和成立统一战线组织问题。
4月初,周恩来回到延安参加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根据周恩来与蒋介石在杭州的谈判情况,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和国民党宣言的基础上起草民族统一战线纲领,并提议在这个纲领基础上成立包括国共两党及赞成这个纲领的各党派及政治团体的民族联盟。根据这次会议精神,中国共产党起草了《御侮救亡、复兴中国的民族统一纲领草案》和《民族统一联盟组织规约》。
4月20日,中央政治局再次召开会议,讨论了民族统一纲领草案和组织民族联盟问题。周恩来在发言中提出统一战线的原则是:以共同纲领为行动准则,建立联合组织,在蒋介石承认这一纲领的条件下可以承认他为领袖。关于联盟的组织原则,毛泽东指出,这一联盟应宽泛,不要严密,我们不要替它造成一个组织来制约我们,这个规约愈简单愈好。周恩来提出,凡各党派各革命团体均可参加,联盟中保持各组织独立性,允许自由退盟等。中央领导人的这些意见,体现在修改后的《民族统一联盟组织规约》中。
《规约》的内容
这个《规约》简洁明了,一共八条,具体包括:
(一)民族统一联盟,是团结全国同意御侮救亡之各党派各民众团体,为着共同承认的政治纲领(即民族统一纲领)而奋斗的民族统一战线之组织;
(二)加入的各政党各民众团体,均保留其各自组织上之独立性及退盟之自由权,但在联盟内须绝对遵守和忠实执行民族统一联盟之共同的政治纲领及组织规约,其政治意见得自由讨论和公开发表;
(三)加入联盟之各政党各民众团体之中央机关,依据适当比例推出代表成立联盟全国委员会,并由此委员会选举委员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各省各地方亦根据同样原则产生各省各地方之委员会,民族统一联盟以县与市为地方组织之基本单位;
(四)民族统一联盟之委员会,有领导各党各团体执行联盟政治纲领及调节各党各团体关系之权,但如发现委员会之措置,有违背联盟政治纲领及组织规约者,联盟中之任何一党派一团体得保持其反对立场,并允许提出再(原件此处模糊不清,似为“议”字);
(五)民族统一联盟得在全国及各地出版机关报,在国家选举中,提出各地的联合候选名单,在各级议会中,组织联合党团;
(六)各党派或各团体,凡违背或破坏共同纲领及组织规约者,由联盟各级委员会决定补救办法,其性质严重者得给以适当之处分;
(七)民族统一联盟不干涉各党派各团体之内部事务;
(八)政治纲领及组织规约,经加入联盟之各党派各团体最高机关之同意得修改之。
民族统一纲领草案是由时任中宣部副部长的吴亮平起草的,但是《规约》的起草者却不得而知。根据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共领导人围绕组建民族统一联盟而开展的革命活动判断,这一文献的确存在,应该起草于1937年6月期间。从这八条可以看出,《规约》明确提出了我们党关于组建民族统一联盟的一系列重要主张,蕴含着关于统一战线组织建设的正确思想。
《规约》的命运
《规约》因中国共产党关于组建民族统一联盟而起草,但是蒋介石对于这一主张并不认同。1937年6月,周恩来在前期同国民党的顾祝同、张冲等人多次沟通之后,带着《御侮救亡、复兴中国的民族统一纲领草案》到达庐山时,蒋介石却提出了新的方案。
蒋介石再次对周恩来强调,对其他各党派不必谈合作,由中央尽量收容,国共可以成立国民革命同盟会。国民革命同盟会由国共双方推出同等数目干部组成,蒋为主席,有最后决定权;共同纲领及国共两党一切对外宣传和行动,都由同盟会讨论执行;同盟会将来可扩大为国共合组的政党等。
乍一看,这似乎很公平。但是,蒋介石还有其他条件,即:红军改编后应移防、师以上设国民党的政训处,朱德、毛泽东离开红军出洋,陕甘宁边区由中共推荐国民政府方面的人任正职,中共领导的南方游击队由国民政府编遣、其领袖需离开部队,国民大会指定中共代表出席但不能以中共名义,等等。显然,这些条件的实质就是取消共产党对军队、边区根据地的领导权。
蒋的这一方案,非但不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而且照此成立的国民革命同盟会,只能是国民党控制、最终消灭共产党的“溶共”组织,如此下去共产党不但会丧失自身政治和组织独立性、先进性,恐怕连生存都成问题,遑论什么统一战线组织或协调国共关系的机构。周恩来当即明确表示不能同意国民革命同盟会的组织原则和有关红军指挥机关与边区政府人事安排的意见。这次庐山会谈虽经宋子文、宋美龄、张冲往返磋商,仍然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6月18日,周恩来回到延安,向中共中央汇报了同蒋介石的谈判情况。为了最大限度争取国民党团结抗日,中央讨论后决定原则上同意组织国民革命同盟会,但要先确定共同纲领。在双方承认的共同纲领基础上,可以以蒋介石为主席,承认其依据纲领有最后决定之权,国民革命同盟会依据共同承认之民族统一纲领,可以决定两党共同行动事项,并调整两党关系,但不能干涉两党内部事务,两党又均保留各自的组织独立性及政治批评和讨论的自由权等。由这些主张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是真诚地推动与国民党合作抗日的。然而,随着七七事变以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战事爆发,中国共产党的这些主张一直到12月份才得以向蒋介石当面提出,但已经是以国共两党关系委员会的形式提出了。
由于民族统一联盟无法组建,《规约》虽然起草且经中央讨论,但却成为一份未能付诸实施的文件。
《规约》的价值
无论是从当时的革命形势和主要任务来看,还是从国共两党关系来看,《规约》在当时都是党中央浩瀚文献中不起眼的一份。但从党的统一战线组织建设角度,就目前公开的资料而言,《规约》应当是我们党第一份就全国性的统战组织建设作集中、系统政策性阐述的文献,对于研究党的统一战线组织建设、研究党创立人民政协的思想渊源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
《御侮救亡、复兴中国的民族统一纲领草案》是中国共产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纲领,也是中国共产党希望实现国共合作时的共同政治基础;民族统一联盟是中国共产党首先提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而《规约》则正确且有预见性地规定了统战组织如何组建、如何运行的问题。《规约》对民族统一联盟作为统战组织的性质定位、中心任务作出了切合形势的界定,提出统战组织必须有共同的政治基础即共同的政治纲领,明确了统战组织正确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规定了民族统一联盟的主要职权和工作方式,提出了统战组织内部的人员构成和全国组织体系等。内容虽然简短,但《规约》使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主张进入组织建设的具体操作层面,是党的统一战线思想在组织层面的具体展开和深化,集中体现了当时中国共产党关于建立统一战线组织的一系列基本思想。
《规约》对于今天研究中国共产党创建人民政协的思想不无启示。毛泽东、周恩来等共和国的先驱们是这一时期的亲历者,1949年筹划创建人民政协时,也不可能不受到这一规约基本思想、基本原则的影响。事实也证明,它的许多基本思想都在创建新政协过程中得到了吸纳,一些思想至今仍然对人民政协工作发挥着指导作用。这也说明,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组织建设的思想在全面抗战初期就已经相当成熟了。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