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劳动碰瓷”只会“瓷”碎人伤

王辉 霍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9月3日,康某入职某家具厂。2018年12月6日,康某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家具厂支付赔偿金等近14万元。家具厂主张,康某入职该工厂只有3天时间,实为“职业碰瓷”。经调查,康某一年内告了9家用人单位,法院认定其“碰瓷”罚款5万元。(5月13日《工人日报》)

实质上班3天,没有交付任何劳动成果,却在离职后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为由,要求向其赔偿10余万元。劳动节前夕,这位名为“康某”的职业碰瓷人的“胃口”让公众记忆深刻。

巨大胃口的背后是不良劳动者钻法律漏洞的险恶用心。现实中,“康某”并非少数,他们多选取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作为目标,利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疏漏,入职后通过消极怠工、挑起矛盾等方式引诱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随即“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以获取高额赔付。只可惜,本案中的“康某”没那么幸运。由于被法院查明,2013年以来其先后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等多地参与近30件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且本案中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等问题,康某非但没有得到赔偿,还被人民法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罚款5万元。

分析“康某”等碰瓷者频频恶意诉讼的原因,利益驱动固然重要,未能正确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同样是重要方面。众所周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之一,是改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的弱势地位,为权益被侵害的劳动者“撑腰”。如此不仅体现在条文中随处可见的“用人单位应当”等表述上,还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上。如此倾斜性保护再结合部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不合规等因素,在带来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较高的胜诉率,以及权益被损害劳动者得到赔偿的同时,也让一些人产生了法律是无条件保护劳动者的错误认识,并动起了利用法律规定和企业漏洞谋不当之利的歪心思。

事实上,法律制度始终围绕利益平衡设计,目的是通过对劳资双方责权利的明确和保护,构建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上述法律保护的仅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谋取不当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自然不予支持。

值得点赞的是,人民法院还对“康某”作出了罚款的决定。如此,使其“蚀把米”的同时,也为其他“碰瓷者”敲响了警钟——法律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靠,也是惩治违法犯罪者的利器,任何人胆敢借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向用人单位“碰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必定“瓷”碎人伤,得不偿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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