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评论

李离“舍命担责”的现实启示

丁东

《史记·循吏列传》载,春秋时期,李离是晋国担负审理职责的“首席法官”。一次,因听信下级不实报告而错判了一人死刑。待查明真相后,李离把自己拘禁起来,要求晋文公判自己死罪。晋文公说:“你平时干事勤勉,这次过错因下级造成,不能全算在你的头上。”李离却说:“我是法官之长,怎能推卸责任?”

李离豁出脑袋维护法律尊严,履行了“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律规定,虽看似迂腐、“冒傻气”,且有些矫枉过正,但也有其可敬可佩之处。小而言之,为“责任制”和“追究制”作了很好的注脚;大而言之,为中国法治史提供了鲜活教材,留下了宝贵财富。其严于责己、勇于负责的精神,足以传颂千古,启迪后世。

深入探究先秦历史,我们发现李离所言的法官责任,并非毫无来由。早在西周法律中,就有关于法官责任的规定。《周礼》载有“攘狱罪”,要求法官对被害人的控告及时予以审理,倘若有意不予受理,拖拉积压案件,渎职塞责的,便会构成该罪。《尚书·吕刑》中也有“五过之疵”之说。所谓的“五过之疵”,是指凡贪赃枉法、有失公正的法官,必须处以与其所断罪行相当的刑罚。尽管法律条文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商周以来,鲜有法官因审判过误而担责的案例,更不要说受“极刑”了。并且,李离作为晋国法官之长,那个案件他并没有直接审理,是属吏先行审理后,将有关案卷交给他作最后判决。因未加细察,导致判断失误,冤杀无辜。单从这一点来说,在哪个“刑不上大夫”的时代。李离不思诿过、自愿担责、以命抵错的行为,更显难能可贵。

审视当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身上,多少存在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现象。他们“避嫌疑而不言、畏烦重而不举”,不能把责任扛在肩上,放在心上,遇见矛盾绕道走,遇到困难躲着过,能推则推,能拖就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一心只做“太平官”。一旦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便立马冲上前台,忙着往自己脸上贴金、向上邀功,忙着荧屏亮相。而一旦工作出现了失误,要么埋怨主管部门没有尽到责任,要么训斥下属没有执行到位……至于自己,顶多象征性地作下“自我批评”,至于具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则装聋作哑。这样的党员领导干部,既玷污了“人民公仆”的称号,也亵渎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更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勇于承担责任,是为官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领导者应有的道德规范。古人云:“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负其责。”党员领导干部有权更有责,权和责是对等的。既然当了领导,就应该一门心思干事业,一丝不苟负责任。工作没有做好,食不甘味,寝不安席;工作出了问题,勇于担责思过,自觉接受处理。即使过错和失误系下属所犯,领导者明摆着的领导责任又怎能规避、逃脱?该公开道歉则公开道歉,该引咎辞职则引咎辞职;该接受处理则接受处理。绝不“一推六二五”,绝不把自己漂得“清清白白”。如此,上级才会谅解,下属才会信服,群众才会拥护。

但愿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能以“李离伏剑”为鉴,谨记“为官避事平生耻”这句古训,严于责己失误,勇于承担责任。愿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能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扎紧制度笼子,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明责任,严明赏罚,切实把“责任制”“追究制”落到实处,让那些不负责、不担当的党员领导干部无空子可钻,“位子坐不住”“日子不好混”。这既是对他们真正的爱护,也是对事业真正的负责。

(作者系江苏省张家港市政协副主席)

2021-04-08 丁东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4714.html 1 李离“舍命担责”的现实启示 4,714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