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婷婷
生命的诞生总是美好的,但是所有的父母都有能力爱护和教育孩子吗?谁来教父母成为合格父母?这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要直面的灵魂拷问。孩子没有选择,但父母有选择。法律就是保障孩子“最低限度的选择”。
笔者从事法律工作及教育工作多年,欣喜地看到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迈出了最重要一步。
家庭教育法草案的亮点很多,首要就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实施的第一主体,有力改变“生而不养”的现状,即监护人必须要对家庭教育负起主体责任。我国之所以有6000万留守儿童,就是因为很多家长做了父母后,没有意识到孩子需要陪伴,需要强有力的监护,孩子一出生就是老一辈在代养。另外,城市里的“隐形留守儿童”也不少见,父母工作忙无法陪伴,或者无法有效陪伴等。现代心理学也证实,一个人成年后的所有问题都能从儿童时代找到根源,问题儿童的背后一定是家庭教育的问题。孩子在12岁之前,特别是6岁之前,能否和父母建立亲密的情感,对他一生的安全感、幸福感至关重要。
其次,明确提出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不合格”父母或处以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家庭教育既是家事,也是国事。理论上,合格的父母不需要约束,但对不合格父母的约束就一定是威慑。当然公权力介入一定是有界限的,这也为家长教育孩子画出了一道红线——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孩子行为出现偏差,以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时候国家才会介入家庭教育,进行相关干预。我们都希望孩子生活在一个更美好的环境,如果只有少数人能做到“及格线”,那大环境一定不会好。一个国家的强盛,一定是“大多数人的进步”。
当然,笔者也认为有些许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家庭教育适用范围较窄。期待在下一步的审议过程中看到变化。
台湾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家庭教育制定专法的地区,同时也是我国第一个制定家庭教育专法的地区,其家庭教育法就选取了广义的概念,家庭教育是对家庭的教育,教育对象是家庭里的所有成员,包括成年的父母和未成年的子女等,教育的内容不限于子职教育,还包括亲职教育、伦理教育、性别教育、失亲教育、婚姻家庭教育等。
我国本次草案采用的是狭义家庭教育之立场,家庭教育立法之重心在于儿童,家庭教育立法之内容限于未成年子女教育。但现实家庭生活中,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关系才是家庭里的第一关系。凡是夫妻关系不正常,或其他关系如亲子关系、母子关系凌驾于夫妻关系之上的,这个家庭必定矛盾重重,所以夫妻关系中的婚姻观教育也是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板块。我国有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但婚姻经营过程并非法律那样精巧,夫妻相处之道、家庭的建立和维持更多的是靠夫妻之间的悟性和不断磨合。所以做夫妻和做家长一样,如果没有科学的学习和指导,一样也是“无证上岗”。
总体来说,家庭教育法草案从政府、学校、社会及家庭等方面为家庭教育提供了全方位、系统性的支持,能为今后教育改革发展赋能。笔者也热切期盼家庭教育法草案能尽早落地实施。因为,家庭教育是教育“最基本组织细胞”,关乎的不只是一个孩子,一个家庭,当千千万万个家庭汇聚在一起,家庭的和谐就是社会的和谐。而教育只有得到家庭细胞的滋养,才能入心入脑,促进孩子身心更完整地发展。
(作者单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玩德福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