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炼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并多次就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部署。在这一背景下,近几年,我国金融与经济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各领域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但政策性银行缺少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调整,为此,笔者建议制定政策性银行法。
提出这一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3方面考虑。
一是政策性金融集中体现了我国金融制度优势,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金融生力军。政策性金融坚持“四个统筹”,即统筹发挥逆周期、优结构作用和遵循市场原则,统筹执行政策使命和积极主动作为,统筹让利于实体经济和保本微利可持续发展,统筹国际通行实践和创新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金融,集中体现了我国金融制度的优势。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面对内外部风险和挑战,需要更好地发挥我国金融制度优势,尤其是中国特色政策性金融的优势。
二是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需要以法律为保障、以法律为准绳。在银行法层面,我国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尚无政策性银行专门立法,这在设立政策性银行的国家中较为少见。我国政策性银行起步较晚,运行和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这与政策性银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不匹配。制定政策性银行法既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需要,也是规范政策性金融经营管理的需要,使政策性银行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好发挥作用。从国际实践上看,专门为政策性银行立法也是通行的做法。
三是制定政策性银行法具备坚实基础。自2015年启动改革以来,政策性银行强化职能定位,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资本约束机制,强化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加快建设成为现代政策性金融企业,对履行政策性职能和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为制定政策性银行法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我们还有同业立法可参考借鉴。政策性银行积极运用市场化方式履行政策性职能,与商业银行在市场化经营方面存在一定共性,可部分借鉴《商业银行法》;经合组织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等大多已有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立法,可从中借鉴有益可行的成果。
总体来看,在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之际,全面总结政策性银行发展成果和成功经验,统筹推进政策性银行的改革优化与立法工作正当其时。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