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华
为提高教育质量,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中央领导下,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2019年底,教育部曾就《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规则》吸收了社会大众和专家的建议,删除了“增加运动要求”“面壁反省”“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家长到校陪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等内容,规定更加科学,落实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的要求。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落实《规则》,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要把握以下几方面:
吃透概念,避免混淆。依据《规则》,教育惩戒是“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的行为,不能与体罚混为一谈。据报道,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余庆县龙溪中学女生被多名教师殴打。事后,余庆县教育局“关于龙溪中学教师体罚学生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称,教师进行了“惩戒性体罚”。这是在观念上,混淆了惩戒与体罚。教育惩戒可以采取的措施仅限于《规则》第8、9、10条所规定的方式,也只有采取上述方式所实施的教育惩戒行为,才是合法的。而体罚是违法行为,实施体罚的教师会受到法律制裁。《规则》第12条规定实施惩戒过程中,不得采取的方式,第一项就是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让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充分认识到,《规则》颁布生效后将产生的法律后果。《规则》第15条规定,因惩戒引发的纠纷,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没有过错的,学校应当支持教师,不得给予处分或其他负面处理;反之,教师有违反第12条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确主体,分级实施。《征求意见稿》曾用名《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其第7、8条将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的提请者和实施者规定为“教师”。《规则》仅在第8条保留了教师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对于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既不需要教师提请,也不需要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由教师实施。《规则》第9、10条明确规定,对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学校”实施教育惩戒。在法理上,一般而言,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代表的是学校而非教师个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规则》从名称到具体条文都将实施教育惩戒最主要的主体限定为“学校”,既正确反映了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又要求学校承担起指导、监督教师履行职务的责任;既有利于避免教师和违纪学生直接发生冲突、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预防教师出于情绪或好恶任意惩戒学生、维护学生的权利,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由于学前儿童和小学低年级学生年龄小、认知能力弱、身心不成熟,对违纪和惩戒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完全,容易留下创伤,《规则》不对幼儿园适用,其第10条规定的严重惩戒也不对小学低年级学生适用。
严格程序,保障人权。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学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更是程序之治;只有事实清楚、程序正当的惩戒才是合法的惩戒,才能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取得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实现家校共育。对严重惩戒的实施,《规则》构建了事先告知家长、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和听证三大程序保障制度。根据民法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具有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益的职责。《规则》第10条规定,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干预这三类惩戒,应事先告知家长。第14条规定,学校拟对学生实施第10条规定的惩戒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规则》第9条规定,学校实施较重惩戒的,也应当及时告知家长。通过告知家长、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举行听证既能够保证教育惩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利于学校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尤其是举行听证会,对学生能发挥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也有利于教师正确把握惩戒的内涵、实施的主体权限和应遵循的程序,是很好的法治教育形式。《规则》第17、18条规定了学生或家长对惩戒不服提起申诉、申请复核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在程序上形成了维护学生权益的闭环。
落实规则,贯彻精神。社会高度关注学生伤害事故,长期以来,部分教师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也有“花钱买平安”的心态。2019年8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要求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规则》的制定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区分了惩戒与体罚、惩戒与处分,为立德树人和师德师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要贯彻实施好《规则》,必须始终牢牢把握“教育惩戒”重在“教育”而不是“惩戒”。这一根本精神体现于《规则》第1条的立法目的,第3、4条的立法原则,第13条“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和心理辅导,第14条对“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生提前解除惩戒等。只有真正理解惩戒是教育的一部分、惩戒是为教育服务的这一根本精神,无论是学校和教师制定校纪班规细化《规则》,还是依据《规则》实施惩戒才有了最根本的遵循。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