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投资理财,切勿轻视风险测评

周剑彬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前,银行都会要求进行个人风险能力测评。

风险测评是银行金融机构针对投资者的个人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分,进而判断和推荐投资者个人所适合的理财产品。测评结果分为保守型、稳健性、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等五类,每种类型对应相应的投资理财产品。

作为投资者,应结合自身情况如实填写,如随意勾选,导致选择了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当的理财产品,最终的损失可能需自担。如果投资者已按要求完成了风险测评,银行仍推销与投资者风险测评等级不相符的理财产品,也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1:随意填风险测评,损失或自担

2019年5月,李某在客户经理推荐下,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后该产品产生亏损,李某资金损失较大。李某称购买前已告知客户经理其不愿意承担高风险,就想“求稳”,故在进行风险测评时,随意勾选,最终确定为“进取型”。李某购买的是仅适合“进取型”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之后发生亏损,其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购买该理财产品的合同无效,银行需返还其全部理财资金损失。

银行则表示李某在购买该产品时已完成《投资者风险测试》并签字确认,对相应风险已向李某进行揭示,故购买该类型产品系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对此无须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的风险测试结果为“进取型”,与案涉产品风险等级相符。合同中的约定合法有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推介高于风险测评的产品,银行或担责

2020年3月,张某到银行存退休金时,向客户经理咨询有无适合自身的理财产品。客户经理对张某进行了风险测评,张某的评估结果为“稳健型”。客户经理称有一款“进取型”理财产品,收益高,风险也没多大,劝说张某购买了该理财产品。后该产品出现亏损,导致张某损失12万元。张某遂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所有理财损失。

银行到庭辩称在购买该产品前已口头告知该产品是“进取型”,张某还是购买了,故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法院认为,银行在明知张某风险评估等级的情况下,仍将案涉的较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推荐给张某,未尽到适当性义务,故判令银行赔偿张某的投资损失。

案例3:专业投资者购买高于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担责

吴某是金融从业人员且长期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其风险测评结果评定为“平衡型”。2018年7月,吴某主动申购了100万元“PR5高风险”基金理财产品,该产品申请书载明:“该产品非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由您自行负担。”该产品的风险等级明显高于吴某的风险承受能力,在吴某签署风险揭示书后,陆续收取分红6万元,在2020年申请赎回所有份额时,金额约为80万元,吴某起诉银行赔偿本金20万元及利息。

银行答辩称,吴某作为金融从业人士且长期投资银行理财,对理财产品的理解高于一般投资者,银行对相关风险已经在风险告知书明确载明,现吴某自己选择了“进取型”理财产品,故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提示书》均系银行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且银行在明知吴某所购理财产品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依然销售了该产品,存在过错,应对吴某承担部分本金损失。另外,吴某作为金融从业人员,知晓案涉理财项目的投资内容及风险,本案的投资亏损直接原因系市场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对此吴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双方情况,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吴某8万元。

法官提示:

但凡理财产品都有风险,譬如兑付风险、流动性风险、净值波动风险等等。也正因有如此多风险存在,做好风险测评更显关键。作为金融消费者,做好风险测评就是做好对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体检”,需要实事求是地“内观”,才不会被理财风险过度侵害;作为金融机构,做好消费者风险测评是推荐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前提,不仅如此,金融机构还应该把其作为产品选择的“指南针”,切实将适当风险的产品精确推介给适当风险承受力的消费者,真正实现理财市场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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