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电子合同新规为您网上“买买买”撑腰

电子合同新规为网购撑腰 本报记者 田福良 作

王雪彤

一年一度的3·15晚会落下帷幕。随着消费升级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人们对3·15晚会的期待也越来越高,这是消费者基于维权厚望的结果。

随着网购成为一种消费习惯,围绕电子交易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消费者在网上的每次“买买买”,都是一份电子合同。民法典从电子合同的属性、成立时间、成立地点、交付时间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案例一:网购下单且已交钱,卖家却说货卖完了,要将钱退给消费者。这合法吗?

李女士在某网购平台上看到一款连衣裙搞限时促销,下单并成功付款。可过了两天,卖家通知李女士称,因活动过于火爆,该款商品已经卖完,并单方取消订单,将货款全额退给了李女士。

法官提示:根据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文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网上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即是提交订单成功的时间。

李女士在订单提交成功后,她与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里,李女士最主要义务是付款,卖家最主要义务是按时发货。而卖家没有按时发货,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李女士有权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二:收到的货物是坏的,是运输途中出的问题,谁承担责任?

张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箱基围虾,收到货后发现已经变质,查明是因快递公司路上耽误时间太久导致。张先生能否让卖家重新发货?

法官提示:民法典第512条对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做了规定,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网上购物约定通过快递物流方式发货的,收货人签收时视为交付货物。如果卖家按时寄出新鲜的海鲜,因快递公司原因延误收货导致商品变质的,应由卖家承担赔偿责任。交付前产品变质的风险和责任均由卖家承担,买家可以要求卖家重新发货或退款。因此,消费者在签收快递时,要当场验货,查看货物质量和数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如果消费者想通过诉讼解决网络购物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北京的赵先生因一次网上购物与杭州某电商发生纠纷,对该店家以网购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考虑到杭州路途遥远,能否在当地法院起诉?

法官提示:根据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签收地点就是交付履行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卖家通过快递公司运送商品,不论是自有还是第三方快递物流,消费者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卖家与消费者往往相隔较远,诉讼维权成本高,消费者无须向卖家住所地提起诉讼,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即收货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节省诉讼维权成本。另外,如果收货地有互联网法院的,还可以直接到互联网法院起诉。

(作者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2021-03-23 王雪彤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3922.html 1 电子合同新规为您网上“买买买”撑腰 3,922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