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民营周刊

李香菊委员:

优化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助企创新

本报记者 孙琳

股权激励是国际上通行的现代企业吸引留住优秀人才、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形成劳动者与所有者利益共享的一种长期性激励机制,可以弥补创业企业发展早期资金不足、员工薪酬不高等劣势。为了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国对境内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经过近5年来的政策施行,切实起到了激发创新人才活力,发挥企业创新主体的支持作用。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市场主体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西安交通大学教授李香菊就此发出呼吁,应优化我国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快改革完善以更好发挥其对企业高端人才的激励效果。

经过过去一年频繁的企业访谈和认真梳理后,李香菊发现针对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门槛高,实际受益面小。这主要体现在限定为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居民企业。事实上,我国许多高科技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融资不足的情况下,为吸引国际资本融资,在创立初期普遍采用海外架构(VIE或红筹架构)形式。由于企业架构不同,致使其高端人才无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待遇。此外,限定激励对象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平均人数的30%,这一规定也未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类型以及高科技企业人员流动等因素变化。

对此,李香菊建议,应放宽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优惠政策享受主体限制。在对海外架构企业强化资金、税收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具有海外架构的中国非上市高科技企业纳入股权激励政策范围之内。

二是部分上市公司甚至可能出现股权倒挂现象,弱化了股权激励作用。她分析认为,根据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被激励员工需在行权日或解禁日按其实际收益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且实行不超过12个月的纳税期限,然而受限于公司法对公司高管减持股票比例的约束,员工在12个月纳税期限到期时仍面临较大的税款支付压力。此外,如遇股市低迷解禁股票市价可能低于授予价格,出现股权倒挂,弱化了股权激励作用。

对此,李香菊建议,短期措施是被激励员工行权或解禁时,对其股权激励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但暂不缴纳,待被激励员工首次转让股票时再课税,并将递延纳税期限延长至最长不超过3年。

三是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被排除在优惠政策范围外,一些高科技公司发展受限。针对上述问题,李香菊认为,可适当放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限制条件,并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推进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实行股权激励政策试点。

2021-03-19 孙琳 李香菊委员: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3713.html 1 优化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助企创新 3,71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