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您如何看待这一信号释放的时代背景?
王坤: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平台型企业横空崛起。平台企业,特别是极少数超级平台企业具有流量优势,掌握数据资源,有的还跨界进入金融、房地产等传统行业,容易对这些行业的监管模式产生影响。同时,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现行法律体系主要形成于现代工业经济时代,也不能完全适应对平台企业的调整需求。
记者:关于平台企业的监管问题,您提出应实行“平台自治与政府监管”,如何认识这一问题?
王坤:平台企业特殊性的根源,在于其承担大量的管理职能。面对庞大用户,平台企业不仅从事经营行为,而且需要对双边市场进行管理,包括制定规则、执行规则、裁决纠纷等等,这就是所谓平台自治。但随着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平台设施的公共属性就越强,这时候就需要引入一定的政府监管层面。主要原因有:第一,平台实施管理时缺乏强制力。在遇到对社会危害较大的行为,其处罚能力就较为有限;第二,平台活动的外部性比较大,比如像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一出问题就可能会引发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第三,平台企业本质上仍然是一个盈利性机构,也会存在脱序行为,如垄断行为等。
记者:您提到企业间的垄断行为,近年来也出现相关反垄断案例,您觉得应如何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
王坤: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写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未来对平台企业反垄断工作强化是一个趋势。但传统的反垄断法是现代工业经济时代的产物,对平台企业的特殊角色身份,进而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特殊性方面考虑不多。鉴于平台企业的特殊性,我认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平台企业在双边市场中拥有天然的支配地位;二是平台企业在双边市场中拥有管理权力,有条件实施准行政垄断;三是平台企业作为双边市场的管理者,对平台内的各种垄断行为本身也负有管理职责,既是被监管者,也是监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