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犇向新征程·聚焦

强化反垄断 同筑公平“网”

宰熟客 新华社发

社交、出行、电商、外卖、旅游……数字经济时代,供人们进行交易交互、匹配供需的场所或机构纷纷被“搬到了网上”。人们在享受“指尖经济”的同时,也见证着平台经济的崛起。其产生的影响也像一把双刃剑:促进着市场经济发展,又给市场带来不小压力。

3月5日,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不久前,《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出台,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数据垄断”“社交平台封禁”等热点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在国家层面多次释放监管信号的背景下,如何既有效发挥监管作用,又能包容审慎地推动行业创新发展?今年两会期间,相关问题引起委员们的关注。

“平台”的喜与忧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可或缺,由此衍生的平台经济正逐步壮大成中国经济大家庭中的重要角色之一。

数据集中、产业集中、内容集中……互联网平台具有动态和跨界特点。随着平台高频度创新,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匹配成本大幅降低,时空障碍一扫而除,平台企业在争夺稀缺的用户时间和资源过程中,数据、产业、内容等高度集中,由此导致的垄断可能性也随之产生。

“自由竞争容易引起资本集中和垄断。”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张占斌表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外在强制规律,为资本实现价值增值提供了很好的方式。随着科技进步和信用制度的完善,资本集中得到进一步强化,就有可能形成垄断。

广阔的市场、海量的供需、巨大的流量……成为互联网平台茁壮成长的“沃土”。一些快速成长起来的平台,给消费者带来一定便利和实惠,也因实力不断壮大而成为行业中的“巨无霸”,垄断现象频发,让市场滋生出不确定因素。

“随着用户群的增长,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社交平台封禁’‘搭售行为’等恶意行为极大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秘书长王济光对此表示,随着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发展,以大数据、智能化平台为引领的平台经济在发展中的确出现了“领先者通吃”的垄断迹象和风险苗头,如果对其放任自流、弱化监管,势必打乱市场的有序规则。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王济光认为,在国家监管层面上,应顺应现代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客观规律要求,从打破自然垄断、打击行政垄断以及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全方位开展反垄断工作。要逐步把长期游离于监管体系外的业务纳入监管体系中,防止新型金融领域资本无序扩张。出台金融科技监管制度规范,通过科技业务和金融业务的区分和界定,形成适应大型科技公司特点的监管方式,增强监管穿透性、时效性和协调性。对于业务本质特征清晰、规模体量较大的平台性金融,适时统一规制、同等监管,强化行业监管一致性。

市场呼唤公平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经济规模占我国GDP比重已近4成,对GDP贡献率近7成。细化到平台经济领域,因具活跃市场、促进消费和科技创新等卖点和优势,互联网企业快速发展,创新的模式价值获得社会认同,但如果无序扩张和过度垄断任其发展,平台经济的未来绝非能“高枕无忧”。

“要深入认识资本无序扩张和过度垄断的危害。”张占斌表示,资本追求价值增值的本性无可厚非,如果规制得好,资本能够为社会和民众贡献力量,这也是我们把市场经济引到中国的理论和实践底气所在。但是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一旦放任资本无序扩张,很容易造成过度垄断,导致市场失灵。

“获得垄断地位后的高价低质策略,首先损害的是消费者权益。”张占斌表示,通过资本无序扩张获得垄断地位,高额利润便成为垄断的追求目标,会相应地采取垄断高价策略,再加上缺乏有效竞争,垄断地位获得者没有动力提升产品质量,有时甚至提供低品质的产品,高价低质策略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对于互联网领域垄断带来的危害,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科协常务副主席、民建北京市委会主委司马红表示,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相对弱势,面对大企业的不公平交易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一些显现的垄断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还直接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损害了中小企业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对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均造成了较大损害。

经营得当,平台企业与发展红利共生共存;经营不当,“多米诺骨牌”式倒塌不无可能。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是为了树立良好的互联网竞争规则,长远地促进数字经济健康稳定成长。

前不久,《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3部规章相继制定,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更加细化。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打击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的拳头越来越重。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将制定期货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修改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起,已经实行了超过12年。从无到有,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反垄断法的修订也是今年委员关注的重点,不少委员表示,反垄断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关注互联网领域,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条款。

“互联网领域资本扩张,容易损害竞争机制和创新动力,为更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尽快修订反垄断法。”王济光提出,可借鉴国际反垄断先进经验,加强互联网领域重点企业全业务流程监管,启动反垄断法程序,消除通过排他性合同捆绑销售行为和利用垄断地位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比如,可以限制流量分发倾斜,对互联网企业流量平台利用自有流量优势向自有业务倾斜的行为,进行高额处罚。还可以对互联网平台利用规模、大数据牟取对第三方卖家的不正当竞争优势,或利用特殊平台地位,单向强化产品、价格等管理优势削弱第三方卖家利益的,进行强力规制。尤其要严格监管违规并购,对阻碍市场竞争的并购行为,适时启动反垄断程序,对资本无序扩张进行行政制止或法律限制。”王济光说。

在完善反垄断监管方面,司马红表示,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细化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领域,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审查标准,消除中小企业市场进入壁垒并降低制度性成本。”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不断推进市场有序竞争,从而构建出高水平的市场经济。”张占斌认为,法律、政策、技术等多方面的综合治理,才能将垄断的危害降到最低。

反垄断是新时代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针对我国从小康社会迈向中等发达国家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国家安全形势,所作出风险防范的重大举措。

不过,反垄断不是反对大平台,而是为了竞争主体在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的公平待遇。与此同时,法律还在修订,服务也要跟上,过于故步自封,终有淘汰之日。中小企业也应脚踏实地抓住发展之机。委员们表示,平台经济不是赢者通吃,公平环境才能合作共赢。

2021-03-10 付振强 王亦凡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3134.html 1 强化反垄断 同筑公平“网” 3,134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