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印发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了《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对婴幼儿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等保育重点工作提出目标和要求。
《指导大纲》指出,托育机构保育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托育机构保育应遵循尊重儿童、安全健康、积极回应、科学规范四个基本原则,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在具体实施中,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应当遵循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婴幼儿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指导大纲》从婴幼儿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方面提出了具体目标和保育要点。
《指导大纲》强调,托育机构保育人员是保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保育工作应当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制订科学的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婴幼儿饮食、饮水、如厕、盥洗、睡眠、游戏等一日生活和活动,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张惠娟)
天津:将劳动素养纳入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日前,天津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若干措施》,通过21条举措,积极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天津市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劳动教育指南,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开展劳动教育。根据各学段特点,在大中小学开设劳动教育必修课,在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增设选修课。
天津市将建立以区为主、政府统筹规划配置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劳动教育资源的机制。另外,每所中小学校至少建设1间劳动实践教室,每所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至少建设1个校内劳动教育工坊。充分利用现有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立健全开放共享机制。
在师资建设方面,天津市釆取多种措施,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补充配齐大中小学劳动教育必修课教师,各区将结合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核定中小学劳动教育教师岗位数量,为学校配备必要专任教师。推动职业院校与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劳动教育师资交流共享机制,发挥职业院校教师专业优势,承担普通学校劳动教育教学任务。
此外,天津市将把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建立劳动教育信息化评价系统,运用大数据、云平台、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客观记录学生课内外劳动过程和结果,开展劳动教育过程监测与纪实评价,建立公示、审核制度,确保记录真实可靠。充分发挥评价的育人导向和反馈改进功能,将劳动素养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全面发展情况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和毕业依据,作为高一级学校录取的重要参考或依据。(张惠娟)